遼寧省沈陽市一攝影家拍攝的3個膠卷被一圖片制作公司在沖洗時不慎沖壞,這名攝影家把圖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進行終審判決,圖片制作公司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賠償攝影家精神撫慰金5000元。
55歲的曾某現(xiàn)為遼寧省群眾藝術(shù)館攝影專業(yè)干部、中國攝影家協(xié)會會員、遼寧省攝影家協(xié)會理事。2002年12月18日,曾某在沈陽某影像圖片制作有限公司沖洗了3個柯達膠卷,但因?qū)Ψ降腻e誤導致膠卷被沖壞,一組十分重要的攝影圖片資料喪失殆盡。
據(jù)悉,曾某所拍攝的3卷攝影作品,取材于沈陽市自來水公司員工搶修破裂水管的場景。曾某決定將他拍攝的這組突發(fā)新聞照片用來參加2003年的全國新聞攝影大賽和文化部的群星獎大賽,全國工業(yè)攝影大賽也約這組照片參賽。
曾某認為,圖片制作公司的錯誤給自己造成了不可彌補的精神痛苦和無法挽回的經(jīng)濟損失。曾某起訴到沈河區(qū)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智力勞動成果108幅攝影照片的損失費3.1萬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沈陽某影像圖片制作有限公司辯稱,對沖壞膠卷的賠償應依據(jù)相關(guān)的行業(yè)規(guī)定,而非關(guān)于攝影家曾某攝影作品價格鑒定,同時本案所涉及的損害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行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因此對原告只具有退還沖洗膠卷費用和賠償膠卷費用的責任。
沈河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是一位以攝影為職業(yè)的專業(yè)攝影工作者,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用智慧辛苦所拍攝的攝影作品在沖洗過程中被毀損,所造成的損失不僅僅限于3個被沖壞膠卷的價值,對此糾紛被告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的作品**性不可再現(xiàn),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被告同時也應賠償原告適當?shù)木駬嵛拷?。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之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智力勞動成果108幅攝影照片損失費3.1萬元之主張,因原告所沖洗的膠卷是尚未成型的作品,價值無法確定,原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法院判決沈陽麗楓影像圖片制作有限公司退還曾某膠卷沖洗費30元,賠償曾某所沖洗的同種型號的柯達膠卷3個,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一審宣判后,沈陽某影像圖片制作有限公司不服,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沈陽中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最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