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的顧小姐本打算去年10月份辦婚禮,于是提前預約了一家婚慶服務公司。她和婚慶公司負責人李某協(xié)商后,雙方簽訂一份《預約合同》,約定:婚慶公司包辦結(jié)婚喜宴和現(xiàn)場司儀,合同總額11萬元。預付定金為3萬元,剩余金額分兩次付清。
付完定金后,雙方都開始進行準備。顧小姐本以為把婚禮包給婚慶公司,會讓自己省去很多麻煩,自己只要付錢就行了。豈料麻煩才剛開始。雙方之前雖已簽訂《預約合同》,但對于婚禮中各項細節(jié),合同中并沒有詳細約定。在之后的一系列準備過程中,雙方也頗多分歧,最終沒有談攏,婚禮也沒有辦成。
顧小姐在多次聯(lián)系婚慶公司退款未果的情況下,向消保委投訴婚慶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3萬元定金,但李某沒有理會。最終,顧小姐將李某起訴到了蘇州姑蘇區(qū)法院。
法庭上,李某提出反訴。他認為之所以合同沒有如約完成,責任完全在于顧小姐沒有按時支付款項。李某稱自己只收到顧小姐3000多元銀行轉(zhuǎn)賬,并非顧小姐所說的3萬元定金,并且預約單里明確寫了“定金不退”。李某還說,公司為了準備顧小姐的婚禮,也有各項支出,結(jié)果婚禮沒辦成,己方也有不小損失,因此要求顧小姐賠償損失37000元。
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原告支付的定金,只有3100元有轉(zhuǎn)賬憑證,剩余款項顧小姐稱付了現(xiàn)金。那么,這筆定金究竟付沒付呢?法官在《預約合同》中發(fā)現(xiàn)了手寫的“預收3萬元定金”,旁邊有被告李某的簽名。既然預約單客戶聯(lián)交給了原告,由此可以推定被告應當收到了3萬元定金,并且從被告已經(jīng)著手準備婚禮的情形來看,不收錢就辦事,不符合常理。但是,合同未能履行究竟是誰的責任?雙方都指責對方,但都沒有提出有力的證據(jù)。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全額退還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而被告提出的37000元損失,同樣缺乏證據(jù)證明和顧小姐婚禮有關(guān)。綜合考慮被告損失后,法院最終判定,李某酌情收取10000元服務費用,退還顧小姐2萬元預付款。
法官說法
定金究竟能不能退,很多人都遇到過這個問題。網(wǎng)上也有很多說法,說“訂金”能退,但“定金”不行。那么一字之差真的有這么大的差別嗎?
姑蘇法院法官表示,能不能退,并不在于字怎么寫,而要看究竟是誰違約,以及雙方關(guān)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和實際損失。單純在合同中寫一條“定金不退”其實作用并不大。不管是什么“金”,如果是賣方或提供服務的一方責任導致違約,合同無法履行,為了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quán)益,定金也要退。相反,如果是買方的問題導致違約,而對方確實為了這個合約付出了時間、精力和金錢,那么即使是“訂金”,非但不能退,甚至還要多賠償對方損失。
法官特別提醒:支付錢款最好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只能用現(xiàn)金交付的,一定要注意保存收據(j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