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攝影師拍攝的婚紗樣片,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一家公司用在了網店店鋪上,一怒之下,只好起訴到了法院。
1月6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成都中院審理了一起著作權糾紛案件,案涉當事人黃某是一位攝影師,平時愛好攝影,在去年2月,他邀約一對模特拍攝了一組婚紗照的樣片,并在山東省版權局完成了作品登記,但隨后,他發(fā)現在網上一家店鋪使用了自己的這個作品,卻并沒有人跟他聯系。
他找到店鋪并起訴到了法院,誰知在審理過程中,該店鋪所屬的商貿公司不僅對侵權行為置之不理,還偽造了一系列著作權登記的“證據”,對自己的侵權行為也毫無悔意。最終法院判決該商貿公司侵權,并罰款50萬元。
圖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
攝影作品被他人使用 攝影師起訴網店侵權
據黃先生回憶,這組作品拍攝于2021年2月,是他邀約一對模特拍的婚紗樣片,并經山東省版權局于當年6月21日完成作品登記,但在去年的某一天,他發(fā)現自己曾經拍攝的照片,竟出現在了某商貿公司經營的網店店鋪里。
而這家店鋪自己之前從未打過交道,也并沒有任何交集,眼看著該淘寶店未經自己許可便使用并有償提供自己的攝影作品,氣憤的黃先生,感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便向法院提起了侵權訴訟。
2021年9月26日,成都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雙方各自拿出登記證書 聲稱自己為著作權人
令人詫異的是,被告商貿公司否認了黃先生的說法。聲稱其法定代表人時女士才是這組作品的著作權人,還拿出了相應作品登記證書及著作權轉讓合同。經過對比,雙方的圖樣和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甚至連“首次發(fā)表/出版/制作日期”都絲毫不差。
同樣的作品,為何有兩位著作權人?法院仔細核對后發(fā)現,登記作者及著作權人為黃先生的作品登記證書的登記日期為2021年6月21日,比被告時女士所提交證書的登記日期早了一個多月。
究竟是誰在偽造證據?于是,黃先生就照片使用模特及拍攝過程有關情況做出說明,而商貿公司卻對此沒給出任何說法。
2021年10月,該組攝影作品中的兩名模特作為證人接受法庭詢問,其中一人還出示了當初接受拍攝邀約時與黃先生的聊天記錄,佐證了他的說法,而被告商貿公司則無故退出了法庭調查。
法院認定構成侵權:罰款50萬元
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成都中院綜合上述情況,足以認定案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應為黃先生,而非時女士或商貿公司。
法院認為,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女士將黃先生享有著作權的案涉作品登記在自己名下,其后向商貿公司轉讓著作權,商貿公司將前述作品登記證書等作為權屬證據提交法庭以期扭轉案件審判結果,商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時女士的行為已構成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且上述利用作品登記形式審查制度特點非法獲取虛假證據的行為發(fā)生于訴訟過程中,非法目的明顯,行為性質惡劣。
商貿公司提交有關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后,法院明確將案涉作品權屬問題作為重大爭議焦點來審理,在庭審后兩次組織各方當事人及證人展開調查,商貿公司對其提交虛假證據的行為并無悔過表現,主觀惡意較大。商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前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一十四條**款**項及第二款,嚴重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予制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一十四條,**百一十八條**款,**百一十九條**款、第三款規(guī)定,決定如下對商貿公司罰款500000元,對時女士罰款50000元,限于2022年1月31日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