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頭”一詞源于戲劇,攝影人的“行頭”就是身穿馬甲,再掛滿“長槍短炮”。只是裝備了“行頭”的未必就是真正的攝影家,因為“行頭”并不等于作品與人品。
夏天,青海舉辦了國際公路自行車賽,觀眾沿街站在護欄外觀賞、拍攝。
欄外許多攝影愛好者紛紛用小DC準備拍攝,豈料一群有攝影“行頭”的人招搖在大家的前面,也不管是否會阻擋別人,想哪兒拍就哪兒拍。他們旁若無人的行為引起其他觀眾的抗議甚至責罵。
將“行頭”當做成功的籌碼而趾高氣揚那就錯了,更不可因有了“行頭”就不顧公德。想當年布列松并未有出眾的“行頭”,不也照樣拍到許多至今還令人稱贊的好照片!正如上面的公眾賽事,他們既阻擋了別人觀看,又產(chǎn)生了安全隱患。曾流傳這樣的戲語:“遠看像個辦案的,近看像個討飯的,噢,原來是個照相的!”不就是沖著攝影“行頭”有感而發(fā)嘛。如果真想拍好作品,功夫應當在“攝外”而不是下在“行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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