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照可以記錄人生最美好幸福的時刻,可鄭州的李女士拍婚紗照卻拍出了一堆煩惱,因為寫真館把她的婚紗照弄丟了?!芭恼沼袃r,照片無價”,攝影館該如何賠償呢?昨天,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事件:婚紗照被攝影館弄丟了
鄭州市民李女士今年27歲,今年年初,李女士和男友商量好,決定去拍一套婚紗照。經過一番挑選,李女士選擇了xx婚紗攝影寫真館(下稱寫真館),拍之前,雙方還簽訂了一份婚紗照拍攝協(xié)議。
據李女士說,為了能在櫻花盛開的季節(jié)拍攝婚紗照,她專門推遲了婚期,選擇在今年4月份拍婚紗照。
今年4月,在寫真館的安排下,李女士和男友去鄭州大學校園內拍攝了櫻花、牡丹花的婚紗照。一個多月后,李女士按照約定的時間去取照片時,卻被寫真館告知,他們的婚紗照意外丟失了。
判決:索賠精神損失1萬元
李女士隨后多次找到寫真館,協(xié)商賠償一事。但因雙方差距太大最終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李女士遂一紙訴狀,將寫真館告到了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要求寫真館返還她已交的拍照費用1100元,并賠償她精神損失費1萬元。
鄭州市中原區(qū)法院審理后,于昨日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李女士和寫真館事先已經簽訂了拍攝協(xié)議,雙方存在照相服務合同關系。寫真館將李女士的婚紗照弄丟,違反了雙方的合同規(guī)定。因此寫真館應該返還李女士交的拍照費1100元。
另外,因為寫真館的過失,給李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法院酌情判定寫真館賠償李女士精神損失費500元。
說法:丟失特定紀念品可要求精神賠償
“由于寫真館工作的疏忽,造成了顧客李女士婚紗照的丟失,李女士可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寫真館的相關責任,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弊蛱?,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主任趙萬軍解釋。
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本案例中的這種情況,造成損失的一方寫真館,還需要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給受損失的一方。”趙萬軍說,但具體精神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有多少,則由法官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再考慮到雙方的承受和接受能力,行使自由裁量權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