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愛情侶與婚紗店簽下拍攝服務(wù)合同并已全額付款,卻不料感情突變選擇分手,原定的拍攝合同怎么辦,付出的款項能否收回?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調(diào)解了這一特殊的服務(wù)合同糾紛。
王某與邵某原系戀人,本已定好良辰吉日,準備擇日完婚。2006年5月,二人共同至李某開設(shè)的某婚紗攝影店達成婚紗照拍攝合同,王某當(dāng)即付清了拍攝款3000余元,后二人卻因某些因素未能完成婚約。王某與婚紗店交涉未果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紗照拍攝合同并由李某返還拍攝款。李某辯稱,拍攝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yīng)切實履行?;榧喌暝诤贤炗喓笙蛟嫣峁┝瞬糠侄Y品,并作了一定的準備工作。合同約定的拍攝日期是2006年10月,王某二人沒有按期前來拍攝屬于違約。原告在時隔近兩年后才稱拍照對象已發(fā)生改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價款,被告難以認同。
法院審理后查明,雙方訂約、付款情況屬實,被告也確實為拍攝工作進行了一定的準備工作并向原告提供了部分禮品,基于案件標的不大且原告在合同的履行上存在瑕疵,從情理法理相結(jié)合的角度,促使雙方達成了和解,被告當(dāng)庭向原告退還了一半金額的款項。
[法官點評]
其實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小案例。雖然雙方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早已屆滿,但該合同確實未獲實際履行,又未獲合法終止,仍處于履行不確定的狀態(tài)?,F(xiàn)訂立該合同的特定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可獲支持。但原告對于該合同的解除存在違約,應(yīng)承擔(dān)相應(yīng)的違約責(zé)任,在雙方并未對此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考慮由原告賠償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