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浙江武義縣一家影樓負責人。去年12月份,就在王女士辛苦操辦的影樓即將開業(yè)的時候,一名六歲的兒童宋某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她告上了法院。
宋某稱,王女士影樓的一名員工認識宋某的母親,在王女士見到宋某時,覺得宋某生性可愛,便與其母親達成協(xié)議:由影樓工作人員帶宋某到金華市一知名影樓拍攝藝術照,如果拍攝效果好,則留一張比較大的相片供王女士影樓作為樣本使用。雙方一拍即合,當即行動。
可是,在宋某被帶去拍照回來后沒幾天,宋某的家人便發(fā)現王女士在沒有征求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已將宋某的照片印刷成廣告本四千多份在社會上散發(fā)。此外,王女士還將宋某的照片外傳,宋某的相片已被金華另一影樓制作成廣告圖片放在街頭一大型廣告欄內,嚴重侵害了宋某的肖像權。宋某請求判令王女士在立即停止肖像權侵犯行為的同時,賠償精神損害費2萬元,并向宋某賠禮道歉。
而王女士的說法與上述并不完全吻合。據王女士陳述,其將宋某的照片存放在影樓與作為樣本使用是經過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為此還特地送了一本印有宋某相片的七寸相片冊及一張24寸照片給宋某作為報酬;將宋某的相片廣為散發(fā)的說法也是不事實的,影樓只印刷了廣告本100份存放在店里,且已全部銷毀;另外,她也未將原告的相片外傳給其他影樓做廣告。
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對于王女士將宋某的照片印刷成廣告本的行為予以認定,并認為該行為顯然具有贏利的目的性,在未經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系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權的侵權行為。